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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年01月20日 来源:东莞文明网 字体:[][][] [关闭]

  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宣通 〔201548号) 

 

  各镇(街)宣教办(局)、财政分局,市直副处以上各单位: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          东莞市财政局 

  2015年1229

  (此件公开发布)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优质项目补助、配套项目补助和园区(基地)专项补助、贷款贴息四种。 

  第三条  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使用、科学评审、择优扶持”原则。 

  第四条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名城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   扶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范围内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拥有自主商标权、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分类规定的文化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5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三)符合东莞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能够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文化服务业,对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和零售业的创新升级企业予以支持。 

  (一)文化服务业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发行服务除外)、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版权服务、文化经纪代理服务、文化出租服务、会展服务、其他文化辅助生产); 

  (二)文化制造业包括: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 

  (三)文化批发零售业包括:文化及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 

  (四)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 

  (五)被列入市“三重”项目和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力恢复手续等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企业没有依法依规经营的; 

  (六)在同一年度中已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 补助的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优质项目补助是对单位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具有一定市场潜力的优质文化产业项目予以补助。 

  每年定额补助不超过26个优质文化产业项目,分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项目不超过3个,每个定额补助200万元;B级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定额补助150万元;C级项目不超过8个,每个定额补助100万元;D级项目不超过10个,每个定额补助50万元。补助等级按该项目终审得分(满分100分)确定,其中95分及以上为A级,90分—95分(不含95分)为B级,85分—90分(不含90分)为C级,80分—85分(不含85分)为D级。如A级超过3个,则按得分高低取前3名,第4名顺延至下一等级,依此类推;如A级项目不足3个,则按实际入选数量予以补助,依此类推。 

  第九条  配套项目补助是对获得国家、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及扶持的优质文化产业项目,经市名城办审核同意后予以配套补助。 

  (一)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及扶持的,按国家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扶持金额的100%予以配套补助;获得省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及扶持的,按省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扶持金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 

  (二)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及扶持的,直接申请配套项目补助,不再申报优质项目补助。 

  第十条  园区(基地)专项补助是对入驻与名城办签订相关协议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服务业企业,经市名城办审核认定后予以租金补贴。 

  (一)文化服务业企业的认定以《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规定为标准,由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二)租金先交后补。文化服务业企业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年底由园区管理方统一申报,经评审通过后,补贴租金统一拨付给园区所在地财政分局,由财政分局会同园区管理方在收到补贴租金1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企业; 

  (三)补贴标准:按每月企业实际支付给园区的租金费用(凭缴交租金发票及正式合同)的4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补贴租金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申报核准时,企业已搬离园区的,取消其补贴资格; 

  (五)每半年,园区(基地)需报送入驻文化服务业企业增减数量及名录,租金的价格及面积。被扶持的文化园区(基地),不得随意提高园区内租金价格。 

  (六)已享受租金补贴的文化服务业企业,可以同时申报其他类型补助。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是对达到一定条件的文化项目及文化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对属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立项扶持的文化项目及文化企业在我市投资文化产业,在其经营两年以上可获得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范围按企业提出贴息申请前一年内获得的银行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为2年。贴息的金额计算是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扶持立项的文化项目及文化企业,根据不同级别的项目和企业在批准年度内发生的贷款利息金额按70%50%30%进行贴息。每个项目和企业2年贴息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 

  第十二条  加强与创投、风投等投资机构合作,选择具有创新发展潜力的文化产业项目加以扶持,综合运用股权投资、债转股等市场化方式促进优质文化产业项目做大做强。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资助申请由市名城办定期受理,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当年主要受理上年度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市名城办公开发布专项资金资助申报、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等文件,明确申请资助所需要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报指南及申请表格。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写有关申报表格,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每个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已成功申报的项目尚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企业不可申报新项目。 

  (三)各镇(街)宣传文化部门负责受理在本地注册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工商、税务、商务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市直文化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工商、税务、商务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四)市名城办根据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总体情况以及年度资金安排,制定年度文化产业扶持计划。 

  (五)市名城办根据年度文化产业扶持计划,组织东莞市文化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经遴选入围的申报项目,从产业发展规划、申报项目的进展程度、产生的效益、对我市产业的带动等方面,按“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六)评审结果经市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市直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市名城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 

  (七)市名城办根据公示情况,将入选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八)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支付手续。获得优质项目补助的文化产业项目,需由项目申请人与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等相关管理部门签订《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五章  资金的支付和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本办法“第八条”补助的申报单位,按类别给予资金支付;在资金拨付之前,已经完成项目的,提请并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全额支付补助资金;尚未完成项目的,拨付补助资金的50%,待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再支付余下款项。 

  (一)申请单位所获资助资金,要采取专项核算、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 

  (二)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名城办,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承担单位要将取得的项目补助资金全额归还给市财政。 

  (三)对于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获得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补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应的材料报名城办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一次性支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市名城办将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的有关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名城办每半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专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单个项目获扶持资金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协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名城办。 

  第十九条 各镇(街)宣传、文化、财政、审计、监察、经贸等部门协助名城办定期对辖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名城办的相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名城办责成相关监管部门终止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一)申报材料不实,或虚假申报,或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三)不配合检查和验收,或在检查和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实行问责制,对项目完成不理想、绩效评价差及审计问题多的情况,将对相关监管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进行项目评审的专家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和审核工作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等行为的,将永久取消其参与审核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督和受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201611日起执行至20201231日止。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再补充完善。原《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157号)废止。

  来源:市委宣传部 

责任编辑:梁 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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