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名城办组织验收,项目监管单位负责协助市名城办实施项目验收工作。已具备验收条件及达到合同规定的实施期限的项目,可依据本办法组织验收。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市名城办提出书面的项目延期申请,由监管单位加具意见,报市名城办审核批准后,按变更后的计划实施,项目延期不超过一年。需要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管单位和市名城办同意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
第三条 验收申请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向市名城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 验收申请受理
(一)市名城办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受理验收申请。市名城办会同监管单位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验收有关规定,并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有关内容。
(二)若审查未通过,由市名城办告知申请单位原因和处理意见。审查获通过的,市名城办组织项目现场验收。
第五条 现场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准备的验收材料
(1)《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3)合同书约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项目验收材料装订要求:验收材料统一使用A4纸装订(项目设计图纸及多媒体材料除外)。
(二)专家评审
1.工作要求
验收组织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工作,确保验收评审工作的质量;专家验收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2.专家组成
市名城办具体实施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7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的专家,原则上每次评审只能选1人参加;所选专家应与被评审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无利益关系和直接行政隶属关系。
3.评审流程
验收专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到项目实施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专家个人按照《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的指标体系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理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论。
4.专家保密责任
验收专家对验收项目的项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査的项目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应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六条 验收标准与结论
(一)验收合格:验收以项目承担单位与市名城办签订的《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扶持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规范使用,提供有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二是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约定中,所承诺的目标效益;三是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税收增长率。
三个条件均满足的,作验收通过处理。
(二)验收不合格:如上一款所描述的三个条件,有一个不符合,且没有充足理由的,则视为不合格,作验收结题处理或等待二次验收,作验收结题处理则不再拨付后续扶持资金,等待二次验收的,由项目承担方按要求整改后,向名城办提出验收申请;如有两个及以上不符合的,则视为严重不合格,作终止结题处理,除不再拨付后续扶持资金外,同时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资金。作验收结题处理及作终止结题处理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项目因故终止的,项目实施方应当将开支剩余后的资助资金归还,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四)项目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而导致不能继续实施或项目实施不再必要,经报请东莞市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领导小组批准后,原则上可作为验收结题处理,但后续资金不再拨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违约处理,终止资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一)申报材料不实,或虚假申报或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三)不设专账管理或账目不清的;
(四)项目经二次验收,仍然不合格的;
(五)不配合检查和验收,或在检查和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实行问责制,对项目完成不理想、绩效评价差及审计问题多的情况,由市监察部门牵头,对相关监管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备案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项目验收鉴定书及相关材料(监管单位及专家组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各一式四份报送市名城办。经核准后,一份由市名城办备案,一份由财政局备案,一份监管单位留存,一份返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此规定由东莞市文化产业名城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来源:市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