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工作由市名城办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监管单位(即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中的丙方)给予协助。验收范围是指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扶持类项目,具体包括文学艺术创作项目、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两大类。
第三条 已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须在协议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向市名城办提出验收申请。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须由项目实施主体在协议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市名城办提出书面的项目延期申请,报市名城办审核批准。经批准后,项目可按变更后的计划实施,项目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向市名城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具体包括:
(一)《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及取得成果、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协议书约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装订(项目设计图纸及多媒体材料除外)。项目实施主体是企业的,需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条 市名城办在收到项目验收申报材料后,会同项目监管单位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等。经审查获通过的,由市名城办组织专家集中验收。审查未获通过的,由市名城办告知申请单位(个人)未通过原因和处理意见,由申请单位(个人)调整完善后再报。
第六条 市名城办每年组织2次集中验收。市名城办在集中验收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全部项目实施主体,以便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提出申请,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市名城办根据验收项目的情况,邀请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财务、管理等相关领域内的若干名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验收。与申请单位(个人)有利益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集中验收。
第八条 集中验收以评审会形式进行,市名城办将全部验收材料提前分类整理,统一提交给与会专家进行审核。与会专家根据协议书内容,逐一对照审核,经研究讨论后给出具体意见,并统一在验收意见表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分三种:一、项目已完成且达到协议书规定的结项标准的,给予验收通过和“结项”处理,拨付剩余扶持资金;二、项目已完成但达不到协议书规定的结项标准的,给予验收通过和“结题”处理,不予拨付剩余扶持资金;三、项目未完成或完成情况不理想的,给予验收不通过处理,不予拨付剩余扶持资金。
第九条 市名城办在评审会结束后,将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个人)。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由申请单位(个人)根据市名城办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待达到条件后再提出验收申请。第二次申请验收仍未获通过的,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全额归还前期扶持资金,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文化精品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一)未完成协议书约定的目标又无合理原因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项目内容、目标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认可的;
(四)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实施主体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给予解决和作出必要说明的,或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且获得市名城办批准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将开支剩余后的扶持资金归还,已开支的扶持资金所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 项目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实施,或没有继续实施必要的,经报请市岭南文化精品名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终止项目,作结题处理,但剩余扶持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超出协议书规定的使用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全额收回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名城办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加盖公章),与此前的申请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实行问责制,对项目完成不理想、绩效评价差及审计问题多的情况,由市监察部门牵头,对相关监管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此规定由东莞市岭南文化精品名城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来源:市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