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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年01月20日 来源:东莞文明网 字体:[][][] [关闭]

  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宣通〔201547号) 

  各镇(街)宣教办(局)、财政分局,市直副处以上各单位: 

  《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          东莞市财政局 

  2015年12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和奖励文学艺术、社科研究、新闻传媒、广播影视等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生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严格审批、绩效优先”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名城办)负责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交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信息公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会同职能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市文广新局、市文联、市社科联等按照工作职能,协助市名城办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宣传办(局)、市直单位负责配合市名城办做好本镇(街)、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管理监督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为创作生产扶持和文化精品奖励两大类。 

  第十条  创作生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的优秀文艺作品或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立项主体和立项方式的不同,创作生产扶持又分为精选项目、配套项目和委托项目三类。 

  (一)精选项目是指各有关单位或个人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以竞争性遴选方式给予扶持的创作生产项目。其扶持范围和标准具体如下: 

  1.扶持范围 

  文学(含剧本)、文艺理论、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戏剧、音乐、广播剧,共9个门类。 

  2.扶持标准 

  文学(含剧本)、文艺理论每部10-15万元,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每部100-200万元,戏剧每台100-200万元,纪录片每部50-100万元,音乐每首5-10万元(制作MV并在省级卫视或央视播出的音乐每首10-20万元),广播剧每部15-20万元。 

  3.扶持数量 

  文学(含剧本)、文艺理论每年总共不超过10部,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广播剧每年总共不超过3部,戏剧每年不超过2台,音乐每年不超过5首。 

  (二)配套项目是指已获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立项扶持、经市名城办审核同意给予配套资金扶持的创作生产项目。其扶持范围和标准具体如下: 

  1.扶持范围 

  配套的国家级项目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项目、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扶持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中国作家协会重点扶持作品。 

  配套的省级项目有:广东省文艺精品专项资金、广东省重点文学创作项目、广东省宣传文化人才专项资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2.扶持标准 

  国家级项目按国家拨付扶持资金的1倍给予配套扶持,省级项目按省拨付扶持资金的0.5倍给予配套扶持。 

  3.扶持数量

  配套项目没有数量限制,每年根据获得国家和省立项扶持的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 

  (三)委托项目是由市名城办指定选题,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实施主体,经专家评审,以竞争性遴选方式给予扶持的创作生产项目。 

  1.扶持范围 

  没有具体限制,根据选题需要确定。 

  2.扶持标准 

  由评审专家根据选题类型、作品体裁、表现手法、实施主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其中,文学、文艺理论、戏剧台本、电影剧本每部不超过50万元,电视剧本、纪录片剧本每集不超过10万元,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每部不超过350万元,戏剧每台不超过350万元,纪录片每部不超过200万元,音乐每首不超过50万元,广播剧每部不超过35万元。 

  3.扶持数量 

  每年最多扶持5个,其中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总共不超过1个,戏剧不超过1个。 

  (四)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类创作生产扶持。精选项目、委托项目再获国家或省立项扶持的,不再给予配套扶持。 

  第十一条  文化精品奖励资金用于表彰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权威常设性奖项、体现全省或全市文化精品创作水准、版权和荣誉权全部或部分归属东莞的文化艺术作品。根据作品门类,文化精品奖励又分为文学艺术精品奖、社科优秀成果奖、新闻精品奖、特别奖四类。 

  (一)文学艺术精品奖 

  1.奖励范围 

  根据作品质量和获奖情况,分为ABC三个等次。其中,A等是指在中宣部批准的部分全国常设性文艺类评奖中获奖的作品;B等是指在中宣部批准的、除A等以外的部分全国常设性文艺类评奖,或省委宣传部批准的全省常设性文艺类评奖中获奖的作品;C等是指除AB等以外,能够体现全市文艺精品创作水准、经专家评审入选的作品。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文艺类评奖中获奖的,按A等标准奖励。 

  文学艺术精品奖C等分文学类、艺术类两大类,其中文学类又分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文艺评论、儿童文学7个类别,每个类别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5个;艺术类又分戏剧、影视剧(含动画片)、纪录片、广播剧、微电影、曲艺、音乐、舞蹈、民间文艺、美术、书法(含篆刻)、摄影、剧本13个类别,其中音乐、美术、书法(含篆刻)、摄影每个类别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5个,其余每个类别每年不超过3个。 

  2.奖励标准 

  根据作品的奖励等次、奖项类别、规模大小、影响程度等确定奖励金额。其中,AB等奖励标准详见附表;C等奖励标准为:文学类成书(含单篇中的长篇)每部2万元,单篇每篇1万元;艺术类中的戏剧(大戏类)、影视剧(含动画片)、纪录片每部10万元,广播剧、微电影每部5万元,戏剧(小戏类)、音乐、舞蹈、剧本每部2万元,曲艺、民间文艺、美术、书法(含篆刻)、摄影每件(组)1万元。 

  (二)社科优秀成果奖 

  1.奖励范围 

  根据作品质量和获奖情况,分为ABC三个等次。其中,A等是指在中宣部批准的部分全国常设性社科类评奖中获奖的作品;B等是指在中宣部批准的、除A等以外的部分全国常设性社科类评奖,或省委宣传部批准的全省常设性社科类评奖中获奖的作品;C等是指除AB等次以外,能够体现全市社科研究最高水准、经专家评审入选的作品。 

  社科优秀成果奖C等分著作类、论文类、调研报告类三个类别。每个类别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10个。 

  2.奖励标准 

  根据作品的奖励等次、奖项类别等确定奖励金额。其中AB等奖励标准详见附表。C等奖励标准为:著作类每部2万元,论文类、调研报告类每篇1万元。 

  (三)新闻精品奖 

  1.奖励范围 

  根据作品质量和获奖情况,分为ABC三个等次。其中,A等是指在中宣部批准的部分全国常设性新闻类评奖中获奖的作品;B等是指在中宣部批准的、除A等以外的部分全国常设性新闻类评奖,或省委宣传部批准的全省常设性新闻类评奖中获奖的作品;C等是指除AB等次以外,能够体现全市新闻报道最高水准、经专家评审入选的作品。 

  新闻精品奖C等分报刊类、广电类、网络类三个类别,每年共评出15件。 

  2.奖励标准 

  根据作品的奖励等次、奖项类别等确定奖励金额。其中AB等奖励标准详见附表;C等每件奖励1万元。 

  (四)上述AB等奖励没有数量限制,每年根据获得国家、省有关奖项的实际情况给予奖励。所有申报C等奖励的作品,必须于评奖年度内完整地公开发表、出版、展演、放映,具体申报条件以市名城办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五)特别奖 

  1.奖励范围 

  经专家评审,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具有较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舞台剧给予奖励。 

  2.奖励标准 

  (1)电影 

  获奥斯卡金像奖、柏林国际电影节“金熊奖”、戛纳国际电影节“金棕榈奖”、威尼斯国际电影节“金狮奖”最佳影片奖的,每部奖励150万元。获长春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北京国际电影节最佳影片奖的,每部奖励120万元。 

  (2)电视剧 

  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每天19:00-22:00)播出的,每部奖励80万元;在各省卫视黄金时段(每天19:00-22:00)播出的,每部奖励50万元。 

  (3)动画片 

  在央视少儿频道黄金时段(每天16:00-20:00)播出的,按片长每分钟8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部最多不超过80万元;在卡酷少儿频道、金鹰卡通、嘉佳卡通、炫动卡通黄金时段(每天16:00-20:00)播出的,按片长每分钟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部最多不超过50万元。 

  (4)舞台剧 

  原创舞台剧赴境外演出的,按演出费的30%给予奖励,每个剧目每年最多不超过50万元,每个剧目奖补不超过3年。 

  所有获奖励作品必须原创。同一作品按一次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我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精品项目,其扶持和奖励标准可提请市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与创作生产扶持、文化精品奖励有关的评审、验收、检查、公示等工作经费在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为我市从事文艺创作生产、社科理论研究的单位或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在东莞市登记、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创作生产能力的法人单位,个人是指东莞户籍人员或最近连续在东莞居住满2年的非东莞户籍人员。委托项目的申报主体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实行定期受理,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由市名城办通过市直媒体、政府网站等平台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所需要的材料以及材料的制作要求,并印发申请表格。当年度主要受理上一年度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委托项目由市名城办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镇(街)宣传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所属单位或个人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市直单位负责受理下属单位或个人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写有关申报表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镇(街)宣传部门、市直单位根据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盖章后,报市名城办; 

  (三)市名城办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初审、终审; 

  (四)终审结果经市岭南文化精品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市直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市名城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 

  (五)市名城办根据公示情况,将入选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名城办根据获准情况,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七)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支付手续。用于扶持精选项目、委托项目的专项资金,需由市直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用于扶持精选项目的专项资金,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前已完成项目、经书面申请结项并验收通过的,实行一次性拨付;其他项目需在协议书签订后拨付总扶持经费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经费。用于扶持委托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段拨付。用于扶持配套项目和精品奖励的专项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获专项资金扶持的申请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健全项目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的有关要求,采取专项核算方式进行管理;若发现超出协议书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全额收回扶持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报告市名城办。除破产原因外,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取得上级和市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在项目终止后半年内归还给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宣传、文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名城办。 

  第二十二条  市名城办每半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专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单个项目获扶持资金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名城办。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并协助市名城办提供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的有关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问责制,对在资金申报、评审、监督、验收等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转交市监察部门,依照《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市名城办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终止其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一)申报材料不实,或虚假申报或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三)不设专账管理或账目不清的; 

  (四)项目经二次验收,仍然不合格的; 

  (五)不配合检查和验收,或在检查和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财政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201611日期执行,至20201231日止。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后补充完善。原《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151号)同时废止。

  附表 

  文化精品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东莞文学艺术奖

奖励等次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万元) 

大戏类 

综合类 

个人类 

 

 

 

 

 

 

 

 

 

A 

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120 

80 

40 

30 

25 

15 

20 

15 

10 

B 

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老舍文学奖,庄重文文学奖;“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奖;全国摄影艺术展览奖;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览奖,全国中国画作品展览奖,岳池杯中国曲艺大赛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广东省艺术节奖,广东省鲁迅文学艺术奖 

80 

50 

30 

15 

12 

8 

10 

8 

5 

  备注: 

  1、大戏类: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分场次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2、综合类:指群舞、合唱、小戏、小品、曲艺以及5人(含5人)以上的民间艺术等表演节目; 

  3、个人类:指单项舞蹈、4人(含4人)以下的音乐节目,以及其他文学艺术门类的个人创作作品; 

  4、不分等次的正式奖项,按金奖标准给予奖励;茅盾文学奖提名奖、鲁迅文学奖提名奖按A等铜奖标准给予奖励,其他非正式奖项不予奖励。 

  

  二、东莞社科优秀成果奖 

奖励等次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万元)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著作 

单篇 

著作 

单篇 

著作 

单篇 

A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10 

8 

7 

5.5 

5 

4 

B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5 

4 

3 

2.5 

2 

1.5 

  

  三、东莞新闻精品奖 

奖励等次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万元)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 

中国新闻奖 

3 

2.5 

2 

B 

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广东省新闻奖 

2 

1.5 

1 

  来源:市委宣传部

  

 

 

责任编辑:梁 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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