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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街道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6年01月10日 来源:东莞文明网 字体:[][][]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打造东城街道现代文化产业,进一步推动我街道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和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总体部署和《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东莞市建设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的文件精神和《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2020年)》的有关规定,设立东城街道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2016年起,每年在东城街道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5000万元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东城街道文化产业发展。该专项资金经街道办事处批准,由街道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优质项目补助、配套项目补助和园区(基地)专项补助三种。如当年补助专项资金少于5000万元,剩余资金将自动滚动到下一年度东城街道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如当年申请专项资金超5000万元,需报东城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追加。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使用、科学评审、择优扶持、重点倾斜”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使用义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应经东城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东城街道文化产业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和协调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街道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和年度使用计划,受理资助申请;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四)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东城街道财政分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年度决算;

  (二)会同领导小组办理资助资金的拨款;

  (三)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五)参与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东城街道文化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东城街道文化产业办公室,是街道范围内申报项目的属地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管理范围内的项目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审查和项目遴选;

  (二)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贸、商务、计统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三)协助街道财政分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四)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 受资助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地为东城街道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拥有自主商标权,纳入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国统字(2012)63号文)的文化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5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三)符合东莞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能够产生显著示范效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文化服务业,对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和零售业的创新升级企业及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支持。

  (一)文化服务业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二)文化制造业包括: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

  (三)文化批发零售业包括:文化及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

  (四)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正处于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力恢复手续等知识产权存在争议情况的;

  (二)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5年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企业没有依法依规经营的;

  (六)在同一年度中已获得东城街道财政资金资助的。

 

  第四章 补助的方式及标准 

  第十二条 优质项目补助是对单位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具有一定市场潜力的优质文化产业项目予以补助。

  每年定额补助不超过20个优质文化产业项目,分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定额补助100万元;B级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定额补助70万元;C级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定额补助50万元;D级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定额补助30万元。补助等级按该项目终审得分(满分100分)确定,其中95分及以上为A级,90分—95分(不含95分)为B级,85分—90分(不含90分)为C级,75分—85分(不含85分)为D级。如A级超过5个,则按得分高低取前5名,第6名顺延至下一等级,依此类推;如A级项目不足5个,则按实际入选数量予以补助,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配套项目补助是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及扶持的优质文化产业项目,经领导小组审核,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予以配套补助。

  (一)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及扶持的,按国家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扶持金额的100%予以配套补助;获得省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及扶持的,按省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扶持金额的80%予以配套补助;获得市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及扶持的,按市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扶持金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

  (二)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及扶持的,直接申请配套项目补助,不再申报优质项目补助。

  第十四条 入驻东城街道范围内东莞市级以上园区(基地)企业专项补助是对入驻与东城街道办事处签订相关协议的东莞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服务业企业,经领导小组审核,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认定后予以租金补贴。

  (一)文化服务业企业的认定以其行业代码为准,由东城计统办认定;

  (二)租金先交后补。文化服务业企业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每年上半年由园区管理方统一申报,经评审通过后,补贴租金统一交付园区管理方,由园区管理方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企业;

  (三)经认定后,每月补贴金额为企业实际支付给园区的费用的20%(凭缴纳租金发票及正式合同)。每家文化企业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企业补贴租金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申报核准时,被补贴企业已经离开园区的,则不予以补贴;

  (五)园区(基地)应每半年报送一次入驻文化服务业企业增减数量及名录、租金的价格及面积。被扶持的文化园区(基地),不得随意提高园区内租金价格;

  (六)已享受租金补贴的文化服务业企业,可以同时申报其他类型补助。

 

  第五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本专项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及将经领导小组核准后的项目提交街道办事处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资助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受理,本年度主要受理上年度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和对象,原则上每年一次,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的项目进行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请资助所需要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报指南及申请表格。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写有关申报表格,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每个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已成功申报的项目尚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企业不可申报新项目;同一申报项目只能获得一次优质文化产业项目资金补助;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在东城街道注册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贸、商务、计统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东城街道文化产业发展总体情况以及年度资金安排,拟定年度文化产业扶持计划,报东城街道文化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定的年度文化产业扶持计划,组织东城街道文化产业专家评审小组,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经遴选入围的申报项目,从产业发展规划、申报项目的进展程度、产生的效益、对我街道产业的带动作用等方面,按“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六)评审结果在东城文化中心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

  (七)公示情况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东城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八)街道财政分局办理专项资金支付手续。获得优质项目补助的文化产业项目,需由项目申请人与东城街道办事处签订《东城街道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六章 资金的支付和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本办法“第十二条”补助的申报单位,需在东莞辖区内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街道财政分局将补助资金的50%拨入账户,待项目通过东城街道文化产业专家评审小组验收后,再支付余下款项。

  (一)申请单位所取得的资助资金,要采取专项核算、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协议》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

  (二)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承担单位要将取得的项目补助资金全额归还给街道财政分局;

  (三)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超出《协议》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街道财政分局将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获得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补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应的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东城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街道财政分局一次性支付补助资金。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条 街道财政分局、审计办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并协助领导小组提供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的有关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单个项目获扶持资金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街道宣传、文化、财政、审计、监察、经贸、商务等部门协助领导小组定期对辖区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领导小组的相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相关监管部门终止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一)申报材料不实、虚假申报或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三)不配合检查和验收,或在检查和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实行问责制,对项目完成不理想、绩效评价差及审计问题多的情况,对相关监管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进行项目评审的专家必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和审核工作的客观、真实和公正,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不实报告等行为的,将永久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和受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城街道文化产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来源:东城街道

责任编辑:梁 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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